颱風假對於台灣的人民來說,應該是三不五時就會遇到的問題,當有縣市宣布颱風假時,總是會遇到一個疑問,我到底要不要上班呢?放假的縣市是以哪一個為主呢,是工作地?居住地?還是…,由於每次都道聽塗說,所以趁著這次颱風來查詢一下到底颱風假怎麼放才對,查過之後,才發現原來有些眉角還是我不知道的,對於颱風假不知道怎麼放的人一定要抽空看一下。
最常被引用的法規應該就是這一條,其中第六條有提到:
天然災害發生時(後)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不得視為曠工、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、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:
-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」(以下稱作業辦法)規定通報停止辦公,勞工因而未出勤時
-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,惟勞工確因颱風、洪水、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
-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,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(下)班必經地區,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,致未出勤時
簡單的來說,居住地、工作地、或者居住地到工作地中有經過的縣市,只要其中之一的縣市有宣布放颱風假,那麼勞工就可以不用上班囉
2、員工放颱風假 不得要求補班 (文章連結已失效)
以這篇文章來看,我覺得重點有提到「勞基法並無規定有薪颱風假,勞工可放假,雇主可扣薪,但不可要求勞工補班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」,哇!原來雇主是可以扣薪的呀,查看上述的法規第七條,也只是用「宜」給工資來規定,並非強制要給薪的,不過公務人員是享有「有薪颱風假」的
3、颱風來襲勞工應否出勤,須以安全為首要考量;如工作地、居住地或上班途中任ㄧ轄區宣布停止上班,勞工可不出勤。
在這篇文章中,也再次提到「工作地、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,勞工因而未出勤者,雇主宜不扣發工資,亦不得視為曠工、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、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」
所以,這樣各位對於放颱風假有比較有點概念了嗎?下次放颱風假如果被扣薪,也不要覺得意外呀!